索 引 号 01425268X/2018-00003 分 类 综合政务 / 通知
发布机构 连云港市统计局 发文日期 2018-01-15
标 题 关于印发《连云港市统计局行政调解工作制度》的通知
文 号 连统办[2017]58号 主 题 词
内容概述 连统办〔2017〕58号关于印发《连云港市统计局行政调解工作制度》的通知市局(调查局、统调局)各部门、数管中心:现将《连云港市统计局行政调解工作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时 效

关于印发《连云港市统计局行政调解工作制度》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8-01-15 00:00 信息来源:连云港市统计局 字号:[ ][][ ]

 

 

               

 

 

 

 

 

连统办201758

 

 

关于印发《连云港市统计局行政调解

工作制度》的通知

 

市局(调查局、统调局)各部门、数管中心:

现将《连云港市统计局行政调解工作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连云港统计局办公室

                          20171220

 

 

 

连云港市统计局行政调解工作制度

 

为充分发挥行政调解在统计系统工作中的重要作用,积极预防、减少和化解社会矛盾纠纷,切实加强社会管理,特制订连云港市统计局行政调解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行政调解工作,有效化解社会矛盾,构建幸福港城,促进全市统计事业稳定发展,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中的行政调解是指市统计局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其行使行政管理的职权范围内,以法律和政策为依据,以自愿为原则,组织行政争议或纠纷双方,通过说服教育等非强制性方法,促使争议或纠纷双方当事人友好协商,达成协议。

第三条 市统计局成立行政调解工作领导小组,局长任组长,领导班子成员任副组长,各处室负责人为成员(调解专家库人员)。行政调解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政策法规处,具体负责行政调解的日常工作,局党组成员、总统计师郭增先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室组成人员:蔡蔚、刘继富、高健峰。调解日常办公和接待室设在政策法规处,调解场所设在局402会议室,

第四条 市统计局行政调解工作领导小组的职责:

(一)负责组织、督促和指导本局行政纠纷的调解工作;

(二)研究、解决行政调解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安排部署行政调解工作;

(三)协调解决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部门的行政争议或纠纷调解事宜。

第五条 行政调解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职责:

(一)依法受理、登记、审查当事人提出的调解申请,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由政策法规处牵头,具体事宜交本局相应业务处室办理;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

(二)负责本局行政调解的日常工作;

(三)承办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六条 调解矛盾纠纷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当事人与纠纷所涉及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

(二)该矛盾纠纷与本机关行政职权有关;

(三)该矛盾纠纷具有可调解性。

第七条 行政调解范围:

(一)局各处室在行使职权过程中,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因行政管理产生的行政纠纷;

(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产生的与连云港市统计局行政管理(统计管理)职能有直接或间接关系的民事纠纷;

(三)民事纠纷发生后,因连云港市统计局的介入,又引发新的行政纠纷。

第八条 行政调解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自愿原则。在各方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进行调解;

(二)合法原则。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进行调解;

(三)平等原则。行政调解不得偏向任何一方,既要兼顾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又要说服各方当事人互谅互让,相互理解;

(四)主动原则。调解机构应增强行政调解意识,主动排查、发现矛盾纠纷,主动加强与人民调解、司法解释的衔接配合;

(五)依法处理原则。对于不属于行政调解范畴以及经行政调解不能达成协议的纠纷,行政机关应及时依法作出相关处理决定;

(六)谁主管谁负责原则。局各处室,按照职责分工,具体承担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行政调解工作。

第九条 行政调解管辖按以下原则确定:

(一)属于业务方面的纠纷,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由局相应业务处室负责办理;

(二)属于信访事项,按照《信访条例》的规定,由办公室安排相关人员办理;

(三)属于行政复议案件的,按照《行政复议法》等规定,由局政策法规处负责办理,相关业务处室提供业务支持。

第十条 行政调解一般应在受理后30天内调解结案,在30天内达不成调解协议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终止调解,依法作出处理或引导当事人通过行政复议、仲裁和诉讼等渠道解决争议纠纷。法律、法规、规章对行政调解范围、程序、时限等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一条 行政调解工作程序:

(一)申请。申请人申请行政调解,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书面申请的,应提交行政调解申请书;口头申请的,应做好记录,并交申请人签字确认。

(二)受理。行政调解领导小组办公室接到当事人申请后,应及时登记,并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审查。符合条件的,交局相应业务处室具体处理,并及时告知申请人;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及时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调查和调解。具体承担调解工作的业务处室(含办公室、政策法规处),根据争议内容,进行必要的调解,依据相关政策法规规定,及时通知有关当事人进行调解。调解时,应当听取当事人陈述事实和理由,并做好调解笔录。需要核实有关情况的,可以向其他组织和人员进行核实。

(四)制作行政调解书。经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由调解员制作行政调解协议书。行政调解协议书一般应载明下列事项;各当事人的基本情况;纠纷事实、争议焦点及各方责任;调解方案、理由;协议生效时间以及履行协议的方式、地点、期限;其他需要约定的事项;当事人各方的签字或者盖章、调解人员签名、局调解机关印章。行政调解协议书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的规定。

调解协议书一式三份,由双方当事人各执一份,局调解机关留存一份备案存档。

(五)履行。调解书生效后,由当事人自行履行。

(六)归档。由具体负责调解的业务处室将与案件有关的材料整理存档,然后交局政策法规处统一保管。

第十二条 行政调解中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调解终止:

(一)当事人已达成调解协议并自觉履行的;

(二)当事人在调解确定的时间内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场的;

(三)当事人在调解过程中要求终止调解的。

第十三条 行政调解过程中,应当注意保护当事人的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

第十四条 调解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与当事人、代理人有近亲属关系的;

(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纠纷处理的。

当事人发现调解人员有应回避情形的,可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向行政调解领导小组办公室申请其回避;调解人员认为自己有回避情形的,应当自行申请回避。

行政调解人员的回避由局行政调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查,提出意见,由领导小组组长决定。当事人申请回避,应当说明回避理由,并在举行调解会前3日内提出。

第十五条 局相关处室无正当理由不受理行政调解申请,或者在规定期限内不履行调解职责,造成恶性事件、群体性事件或其他严重后果的,依据有关规定和程序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十六条 法律、法规、规章对行政调解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市统计局行政调解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连云港市统计局办公室                    2017122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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