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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统计局关于印发《江苏省统计执法检查程序指导意见》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4-12-01 发布人: 字号:[ ][][ ]

江苏省统计局文件

苏统〔200861

省统计局关于印发《江苏省统计执法
检查程序指导意见》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统计局,省局(调查局)各部门:

  为大力推进统计依法行政,规范统计执法检查行为,我局制定了《江苏省统计执法检查程序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八年六月三日


主题词:统计执法 检查程序指导意见

抄送:国家统计局政策法规司、省政府法制办

江苏省统计局办公室          200863日印发

江苏省统计执法检查程序指导意见


  统计执法检查工作(主要指定期检查,下同)一般分为三个阶段:

  一、准备检查阶段

  (一)制定年度检查工作计划

  1、根据行政执法责任制确定的职责范围,有关责任单位提出本部门年度检查工作计划报统计法制工作机构。

  2、统计法制工作机构结合年度统计工作要点,对有关责任单位提出的年度检查工作计划进行整合。

  3、按照有关程序研究商定后,形成正式文件下发并报上级政府统计部门、当地政府法制机构备案。

  (二)组成检查组

  1、有关责任单位会同统计法制工作机构抽调有关人员组成检查组,落实具体检查时间。

  2、检查人员必须取得统计执法检查证或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执法证件,熟悉检查所涉及到的统计业务,具备执法检查工作所需要的法律知识。

  3、对检查组内的检查人员作合理分工,将各项检查内容、资料搜集整理、通知报告撰写等工作落实到人,明确责任。

  (三)细化检查内容

  对年度检查工作计划中的检查内容进行细化分解。

  (四)商定具体检查对象

  检查组、统计法制工作机构共同商定被查地区、部门涉及的具体检查对象。

  (五)搜集分析相关资料

  1、搜集相关基础资料:①涉及专业的报表制度、规范性文件等。②常用法律法规等。③具体检查对象报送统计部门、业务主管部门的最终统计数据资料。④其他部门提供的有关资料,如纳税资料等。⑤具体检查对象所属行业方面的信息资料,如行业经营特点,行业财务指标等。 

  2、讨论分析检查难点和重点。对搜集的有关资料进行有针对性的集中讨论分析,列出检查工作的难点和重点,研究具有可操作性的检查方法。

  (六)拟定检查通知并下发

  1、检查通知内容包括:检查的依据、内容、时间、人员、具体检查对象。对被查地区、部门及具体检查对象法制宣传、配合检查等工作提出具体要求。

  2、提前十天左右时间,将通知送达被查地区、部门及具体检查对象,并取得送达回证。

  (七)其他准备工作

  1、检查所需要的执法检查证件。

  2、法律文书(现场检查笔录、调查笔录、统计检查查询书、送达回证等)。

  3、检查取证工具(交通工具、笔记本电脑、计算器、签字笔、照相录音设备等)。

  二、实施检查阶段

  (一)召开汇报会

  1、被查地区、部门负责人或统计负责人参加。必要时,可以邀请相关部门、具体被查对象负责人或统计负责人、统计人员参加。

  2、汇报的主要内容:①基础建设情况。②法制宣传情况。③数据质量情况。④存在问题及解决措施。

  3、宣读统计执法检查通知和统计执法检查工作纪律;宣传统计法及统计执法检查知识;就执法检查工作的开展进行沟通,提出具体要求。

  (二)现场检查

  1、出示证件。①再次分组后,每组检查人员不少于2人。②检查人员应依法出示统计执法检查证或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执法证件。

  2、发放监督卡。

  3、情况核查。①基础建设情况:机构设计、人员配备、台帐登记、制度建立、数据搜集等。②法制宣传情况:结合年度法制宣传量化考核要求进行核查。③数据质量情况。

  4、资料搜集。①法人(团体)登记资料、相关统计报表、原始记录、台帐及与检查工作有关的财税资料等。②法制宣传工作台帐及原始材料等。③统计基础建设的文件、制度、行政记录、统计从业资格证书等。④能够取得原物、原件的,应当取得原物、原件。不便取得原物、原件的,可以复制或复印。电子报表或其他光电磁介质材料,应转换为纸介质材料。

  5、使用《统计检查查询书》。对不接受检查、拒绝提供资料、短时间无法查清全部违法事实、确需被查对象书面回答有关问题或提供书面材料等情况,检查人员依法向检查对象发出《统计检查查询书》,并收好送达回执。

  6、填写《现场检查笔录》。检查人员应当根据资料核查和资料搜集情况填写《现场检查笔录》。

  7、制作《调查笔录》。如发现被查对象存在比较严重的统计违法行为、需要追究检查对象法律责任、已搜集证据不够充分时,检查人员应制作《调查笔录》,补充、完善证据资料。询问当事人和证人应当个别进行。

  8、签字盖章确认。请被查对象负责人或统计负责人在复印件或转换的纸介质材料上标注与原件内容一致字样,加盖单位公章、注明出具日期。请被查对象负责人或统计负责人在《现场检查笔录》上签署意见,签字并注明日期,加盖单位公章。请被询问人在《调查笔录》上逐页、顶格签名(如被询问人拒绝签名的,应有两名以上检查人员签名并说明原因)。

  9、适用简易程序。对统计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当场作出统计行政处罚决定。检查人员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必须及时报统计法制工作机构备案。

  (三)整理材料

  对被查地区、部门及具体被查对象检查工作完成后,检查组应及时整理检查材料,对检查涉及的主要情况进行汇总、评估。

  (四)通报情况

  在执法检查工作基本结束后,可以向被查地区、部门及具体被查对象领导口头通报检查情况,肯定取得的成绩,对检查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建议(不提供文字材料)。如检查组认为有些问题还有待研究,也可以不通报情况。

  三、报告处理阶段

  (一)检查报告撰写

  执法检查结束后,检查组应在十天内写出具体、翔实、客观的执法检查报告,报主管领导,抄送统计法制工作机构。执法检查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检查的依据、内容、时间、方式、人员、具体被查对象等。

  2、检查工作开展情况。包括被查地区、部门及具体被查对象统计法制宣传、统计基础建设、主要统计数据质量等情况,检查发现的具体问题,检查工作取得的主要成效。

  3、对有关问题的处理情况。提出对被查地区、部门及涉及到的具体被查对象统计工作整改建议及对检查发现的统计违法行为处理建议。

  4、检查人员遵守统计执法检查工作纪律、依法行使法定职权等情况。

  5、值得推广的经验、做法,存在的共性问题及整改建议。如方法制度、基础建设等。

  6、调查组成员和报告时间等。

  (二)违法行为处理

  1、对执法检查发现的统计违法行为,轻微的,检查组应及时向被查地区、部门及具体被查对象发出统计执法检查意见。

  2、需要立案查处的,检查组将有关证据材料报统计法制工作机构审核后,填写《立案审批表》报主管领导批准。主管领导批准后分别不同情况进行处理:①证据材料充分的,在立案后三日内拟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负责送达被处罚单位,并收好送达回执。②证据材料不充分或不规范的,须补充调查,待证据材料充分且规范后再报统计法制工作机构。

  (三)相关责任落实

  1、如被处罚单位要求听证,由统计法制工作机构在收到听证要求后15日内组织听证,由检查组述证、答辩。

  2、检查组在处罚决定执行后3日内填写结案审批表,报主管领导批准,装订案卷。每个被处罚单位单独装订一册,其他单位合并装订,装订后送统计法制工作机构。

  3、当事人不服处罚,提出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由统计法制工作机构会同检查组负责具体复议、应诉事宜。

  4、被人民法院判决或被行政复议机关复议决定撤销、变更、责令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责令限期履行或确认违法的行政执法行为,追究直接责任人和直接主管人员行政执法责任。

统计违法举报电话:0518-85831056,电子邮箱:lyg85831056@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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