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统计局统计违法举报工作实施办法(试行)》解读

发布日期:2019-08-29 10:24 信息来源:市统计局 字号:[ ][][ ]

 

《连云港市统计局统计违法举报工作实施办法(试行)》解读

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深化统计管理体制改革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的意见》,严格执行《统计法》及其实施条例,健全统计违法举报工作制度,提高发现统计违法案件线索能力,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制定《连云港市统计局统计违法举报工作实施办法(试行)》。

一、适用范围及工作原则:适用于连云港市统计局对统计违法举报的受理、核实和处理。举报管理工作遵循依法、公正、及时原则。市统计局对举报人信息严格保密。

二、举报渠道及受理单位:市统计局设立统计违法举报电话、通信信箱、电子邮箱等举报渠道,并通过局门户网站予以公布。通过各种渠道接收的涉及统计违法方面的举报,均由局政策法规处统一受理。

三、举报受理及初审办理:市统计局政策法规处建立举报登记制度,填写举报信息登记表,记录举报人信息、举报时间、举报渠道、举报事项及其涉及地区等相关信息。接到电话举报的,填写电话记录单,并根据情况建议举报人提供书面材料;接到电子邮件举报的,保证举报材料的完整;接到来信举报的,逐件拆阅,保持举报材料的完整。局政策法规处对收到的举报进行初审,分情况予以办理:(一)举报事项属于违反统计法律法规的,应当及时受理,报告市统计局领导;(二)举报事项属于统计部门职责和管辖范围,但不属于违反统计法律法规的,转交市统计局有关职能处室办理;(三)举报事项不属于统计部门职责和管辖范围的,应当采取适当方式告知举报人向有处理权的单位反映,或者将举报材料移送有处理权的单位;(四)举报事项不明确或者被举报对象不确定的,不予受理;(五)举报事项已得到处理,举报人就同一事项再次举报,且未提出实质性新线索的,不予受理;(六)举报事项在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办理时限内,举报人就同一事项再次举报的,不予受理。

四、举报核实及举报处理:市统计局政策法规处采取直接立案查处或转交县区统计机构等方式对举报进行核实。对采取直接立案查处的举报,依据统计法律法规、统计调查制度、各专业掌握的数据报送情况对举报事项进行审查,认为举报事实清楚的,经局领导批准立案查处。批准立案查处的举报,市统计局将组成检查组按照《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办法》进行查处。对举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严格按照《统计法》、《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统计行政法规和党纪政纪等有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单位、责任人的责任。对转交县区统计局核实的举报,政策法规处按照以下情况分别处理:(一)要求县区统计局及时报告核查情况、提出初步处理意见,经审核同意后由县区统计局处理;(二)要求县区统计局及时报告核查和处理情况。局政策法规处应当按照档案管理要求,及时整理举报材料和办理过程中收集、形成的有关材料,归档保存。对于实名举报并且留有联系方式的,经查实后确实存在统计违法行为,政策法规处应当将处理结果以适当方式告知举报人。

 

《连云港市统计局统计违法举报工作实施办法(试行)》

 

统计违法举报电话:0518-85831056,电子邮箱:lyg85831056@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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